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第十九条关于“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本馆已先后向社会开放了八批档案。最近,经区政府批准,即日起向社会开放第九批(1976年~1978年)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