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87年9月5日通过并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档案工作法律, 也是我国档案事业建设最根本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是由国家档案局于1990年10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政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经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1997年10月16目审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是北京市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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