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通告
文章来源:档案局信息科技科 2018-01-11
为了全面反映松江历史发展面貌,丰富馆藏资源,进一步改善馆藏结构,有效抢救、保护和利用各种珍贵档案史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把散存、散失在社会上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征集到松江区档案馆,使其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服务。特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各种档案资料,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有涉及本区相关档案资料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二、征集范围
(一)历史档案资料
1、清朝及以前历朝历代形成的与松江地区有关的各种诏书、咨呈、布告、告示、手谕、诰命、禁令、契约、印章、证照、公报、告示、诉讼文书、来往信函以及重要的碑文、铭文、碑刻、拓片、书刊报纸、货币、陶瓷、古书等。
2、民国时期各级党、政、军、社会组织、民众团体、公私营企业、公私立学校、官僚资本家和外国在中国设立的机关、团体、企业等形成的与松江有关的政策、法令、条例、章程、会议记录、纪要、工作报告、公报、年刊、年鉴、汇辑、专题资料、内部出版物等有关文件资料、音像记录及反映各种抗日武装力量开展抗战、宣传支援抗战、日本侵华罪证、纪念抗战胜利等方面的档案史料。
(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在松江地区开展革命斗争和群众运动中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刊物等,以及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和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
(三)名人档案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在本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契约、墓志、碑文或拓片及声像资料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国外国际领导人、著名华侨等来本区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曾任我区党政军、人大、政协等班子领导的个人照片和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4、曾荣获全国和省级先进、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和实物等档案资料。
(四)重要史志资料。
反映本区各历史时期地区的、行业的、专业的、专题的和典型基层单位的各种史志、大事记等资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区、各行业编史修志的重要成果资料的油印或铅印件。
(五)“文革”时期的档案资料。
“文革”时期本区各群众组织产生和编印的各种文字材料、刊物、传单、照片、实物等。
(六)重大历史事件与自然灾害档案资料。
各历史时期发生在辖区内的重大事件与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档案资料。
(七)风土人情档案资料。
反映我区地形、地貌、气象、物产资源和风土民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名胜古迹、奇闻轶事等各种文字、书刊、图片等资料。
(八)其他反映我区历史和有关参考价值的各种资料。
三、征集方式
1、上述征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可由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直接移送松江区档案馆,或者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区档案馆联系,区档案馆也可以采取上门协商方法办理。
2、捐赠。档案资料征集,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国家无偿捐献;捐赠的档案资料,若捐赠单位或个人需要利用,本馆可以无偿提供复印件。
3、复印(复制)。个人不愿捐赠或者希望保存原件,本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4、寄存代保管。对暂时不愿意向档案馆捐赠、移交档案资料的或是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个人保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本馆可提供寄存服务,代为保管。寄存期间,其档案资料所有权仍属于所有人。本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寄存者凭存单可随时查阅。
5、征购。区档案馆向档案资料持有者征购档案,拟征购的档案必须经相关机构或专家鉴定,其价格由区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持有者双方协商确定。
6、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7、凡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我馆开展档案征集工作,是为了挖掘和抢救珍贵档案资源,保护好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不吝心爱,献出珍藏,与大众共享人类文明成果,珍品荟萃,更加彰显松江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
四、联系方式
地址:松江区中山中路38号松江区档案馆 邮编:201699
电话:021-37736587
松江区档案馆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