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档案局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
松档〔2012〕16号
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
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档案局、市农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沪档〔2012〕98号),切实加强我区村级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村级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本区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创建活动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目的
(一)围绕各镇党委、政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心工作,推动农村档案工作的完善,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档案信息支持和服务;
(二)建立健全农村档案工作机制,增加档案工作投入,改善档案工作环境和条件,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建设;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档案工作普及率,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创建工作目标
全区除佘山镇所属的村委会(试点“村档镇管”)以外所有村委会参加创建活动。
选择推荐4个村委会创建档案工作市级示范村,力争2013年和2014年各有2个村委会达到档案工作市级示范村标准。
选择若干个村委会创建档案工作区级示范村,力争在三年内有15个村委会达到档案工作区级示范村标准。
其余各村委会力争三年内档案工作全部达到“有制度、有人员、有库房、通网络、优服务、达规范”的标准。
三、示范村标准
依照市档案局、市农委制定的《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验收标准》(见附件1),采用百分制测评,测评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为档案工作市级示范村;测评分达80分(含80分)为档案工作区级示范村。
四、申报测评程序
(一)创建申报
9月30日前,各镇须报1个创建市级档案工作示范村名单和2-3个创建区级档案工作示范村名单,填写反馈表(见附件3)。其余各村委会按照“有制度、有人员、有库房、通网络、优服务、达规范”的标准进行创建。各申报创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创建市、区档案工作示范村工作计划,并报所属镇政府办公室。各镇档案管理部门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申报档案工作市级示范村的单位须按照《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验收标准》逐条、逐项开展工作,本单位自查和区档案局复查均符合标准后,按要求填写《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市级)申报表》(见沪档〔2012〕98号文中附件2),经所属镇和区档案局、区农委审批后,由区档案局代为向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区档案局反馈受理结果,并组织专家对同意受理的申报单位进行测评。
申报档案工作区级示范村的单位须按照《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验收标准》逐条、逐项开展工作,本单位自查符合标准后,按要求填写《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区级)申报表》(见附件2),经所属镇审批后,向区档案局提出申报,由区档案局会同区农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测评。
(二)评定验收程序
1、单位自查:各申报单位依照《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验收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总结,并填报《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市级/区级)申报表》,经所属镇审批后,一同报送区档案局。
2、检查测评: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或区档案局会同区农委等相关部门(区级)组织测评小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测评。
3、测评结果:测评结果达到档案工作市级、区级示范村标准的,分别报市、区档案局和农委审批。审批通过的授予档案工作市级、区级示范村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
五、通报表彰
对每年评定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工作突出的人员,由市、区档案局和农委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附件:1.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2.《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区级)申报表》
3.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名单反馈表
上海市松江区档案局 上海市松江区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开展 新农村 档案 通知